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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安樂死】的合法化與否,一直都是一個爭議性的議題,從前到現在,直到最近,才有一些國家在有條件下,正式立法通過。

例如:依據荷蘭Rotterdam法庭在1981年確立的指引(guidelines),安樂死的執行必須符合以下幾項:

必須是在病人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的情況下、病人必須是意識清楚的、病人必須出於自願、必須給予病人足夠的時間思考是否接受安樂死、必須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的情況下、病人的死亡不能對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必須有一人以上參與決定、只有醫師可以執行安樂死、「死亡」必須是最佳的處置方式。

 

有關安樂死之定義:

安樂死–字源自希臘文euthanatos,英文意思為good death(即好死)之意;簡言之,安樂死就是對垂危患者,以無痛的方式,慈悲地讓其死亡的行為,亦即是慈悲的殺人之意。

 

當個人病到非常痛苦時,無藥可救的地步時,或許安樂死是種解脫吧!通常病人會要求安樂死的主因有:

  1. 當他們想到自己治癒無望時,多半會害怕面臨死亡的過程,而希望藉由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減輕自己的痛苦。
  2. 也許不希望因為採用一些無謂的支持性療護或者是其他處置而沒有尊嚴的死亡。
  3. 在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的情況下,希望自己有尊嚴的死亡。
  4. 害怕拖累親人及造成親人過度的精神或經濟上的負擔。

 

對於安樂死,個人想法,覺得有必要去正視與深思,當一個人受病魔折騰得無法忍受時,有必要做安樂死的處置,一來減輕病患的痛苦,二來減輕家屬的負擔,三來,不用浪費醫療資源。

 

試想,如今社會少子化,年輕一輩的,結了婚不想生小孩,而年長的一輩的拜醫療發達延長壽命,平均活個七、八十歲不成問題,相對的社會就形成一個老化的現象,五、六十歲的老人要照顧七、八十歲的父母,三、四十歲的要照顧家庭又要背負上兩代的長輩,或者是,獨生女嫁給獨子,兩個年輕的夫妻,要照顧四位老人家,又要上班,請看護是必要的選項,怪不得年輕一輩的,結了婚又不敢生小孩,一來教育費用負擔重,又要照顧年老的一輩甚或兩輩,失業率又高,工作又難找,生活壓力重,有時自顧自己都成問題,哪有能力照顧老一輩的,而且醫療費用動輒幾十萬,若是,經濟基礎不好的,需要靠勞力生存,家中有人生病,無法自己照顧請看護,一天兩千塊的看護費用,不用多久,生病的死不了,負責經濟來源的,可能就過勞死了。

 

所以,基本上我也支持安樂死,理由很簡單:

考慮病患所受的折磨、人類尊嚴、患者的自主性、憲法所賦予的隱私權、對於病患及家屬所帶來身心和財物負擔,以及醫療資源的分配。

 

當一個人在受病魔折騰的時候,或在醫院或安養院,明知復元無望,只有等死的時候,讓看護照顧,全身插滿管子,眼睛無神、只能對著天花板無意識看,那是多麼痛苦,欲死,又無能為力,成了活死人,這樣活著的意義何在?對生存又無望,不如,早點死去早點得到超生,這種又要連累全家大小,不但浪費資源又拖垮一個家庭,這樣的活,一點尊嚴都沒有,家人為了照顧妳,或許要舉債度日,或許多有怨言,那多麼罪過,我想,這是我比較傾向於安樂死的理由之一。

 

也許是社會趨勢吧!目前,有一些國家已有正式立法通過安樂死的條例。所以,安樂死將來也一定會是合法的。

 

對於生命的解讀,見仁見智,有的人認為生命是神聖的,上蒼有好生之德,況螻蟻尚且偷生,何況是人呢?但是我覺得,與其活得沒有尊嚴,不如死了算了,

在自己還有能力的時候,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是非常重要的,起碼自己可以做決定,才不會遺憾,一輩子都在幫別人做決定,在自己的人生最後大事,卻是別人在幫你做決定。

 

這是我覺得讓安樂死合法的第二個理由,相信一個人,只要覺得自己活過了,也有享受人生,這樣就夠了,我會把好死不如歹活的舊思維丟掉。人生只在意活得精采,不在意長短,只要自己認為可以,隨時都可以瀟灑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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